榆林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榆林市审计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榆林市审计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并且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榆林市审计局在市政府领导下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审计署、省审计厅指导。
第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根据政府信息所涉及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
第五条 市审计局应当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市审计局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主要包括市审计局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二)审计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内容;
(四)审计业务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向市人大常委会所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审计执法依据、条件、程序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政预算、决算信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相关信息;
(七)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对拟公开的政策性文件,由政秘科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统一对外公开。设置政策解读专门栏目,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配发解读材料,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主要负责人带头解读。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市审计局门户网站发布信息。
(二)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八条 对各单位起草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充分采用座谈会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广泛听取意见,增强审计工作透明度。对拟公开的信息,加强政策解读宣传,重视意识形态引导,强化舆情监测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九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接收申请。政秘科接收依申请公开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并按《条例》规定对收到时间进行确认。
(二)审核申请。政秘科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对符合申请要求的,按申请内容拟定承办科室并报政秘科科长及分管领导审批;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三)转送承办科室。政秘科根据申请内容,将申请转送相关科室承办;涉及多个承办科室的,由政秘科牵头,其他科室配合办理。
(四)承办科室办理。承办科室对申请的信息进行全面检索并进行保密等审查,根据有关规定,草拟答复书并援引相应法律依据,必要时先与政秘科、法规科沟通。
(五)法规科复核。承办科室将草拟的答复意见送法规科复核,法规科签署复核意见。
(六)政秘科审核答复。政秘科对法规科复核后的答复意见,按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纪律和要求进行审核。若法规科、政秘科对承办科室答复意见提出不同意见的,由政秘科会同承办科室、法规科三方沟通协商。
(七)审核签发。信息公开答复,经承办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后,再由政秘科分管领导签发,特殊情况下,报经局长审定后签发。
(八)办理答复和归档。政秘科向申请人提供答复书并办理归档手续。
第十条 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市审计局已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且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等方面的审查。
(一)对于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对于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对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时,政秘科及相关单位应当根据以下情况,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市审计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市审计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九)所申请的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十)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市审计局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市审计局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二条 对于特殊情形,政秘科及相关科室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准许并登记备案。
(二)申请人同时申请公开两个以上政府信息的,可以分别答复也可以合并答复。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申请人次较多且可以为公众知晓,可以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五)对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无法确认并向其提供书面答复的,应当记录相关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政秘科应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在局门户网站公布,并及时动态扩展更新、开展定期审查,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