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0001608232X2/2026-00033 [ 主题分类 ] 审计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审计局 [ 发文日期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榆林市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
《榆林市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
时间:2026-06-24
来源:榆林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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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审计委员会:

  《榆林市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已经市委审计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榆林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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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审计监督职能,加大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力度,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压实整改责任,提升整改质效,充分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作用,促进榆林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陕西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范围内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被审计单位和承担督促、协助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以下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书以及审计移送处理书指出的问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纠正、查处、追责问责、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责任问责,是指纪委监委、组织人事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于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书以及审计移送处理书指出的问题未能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以及查处不及时、查处不到位等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是指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监督管理或者业务领导、指导的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结果认定(以下简称结果认定),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查出问题作出的审计结论性文书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建议,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报送的整改报告、证明材料、现场核查情况等进行检查、评判和认定的行为。

第七条 审计整改工作严格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审计推动、部门协同、单位主责、终身追责原则,坚持全面整改、专项整改、重点督办相结合的总体格局,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信息清单、工作台账管理模式。

第二章 审计整改内容分类及结果认定

审计整改的内容包括:

(一)依法执行审计决定书的各项处理、处罚决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整顿和改进;

(二)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查错纠弊、建章立制、 堵塞漏洞、加强管理、改进工作

(三)根据审计机关的处理建议或审计移送处理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四)采纳审计建议,制订并落实相关改进措施

(五)上级审计机关交办需要整改的问题;

(六)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委审计委员会领导批示批转需要整改的问题;

(七)其他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起草审计整改方案经审计机关审核后方可印发,六十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审核认定、对账销号。同时,应当在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告其整改结果。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和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的情况进行检查。

整改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审计查出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下一步整改措施等。

对审计机关反映的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建立健全制度规定。

第十条 对审计机关移送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主管 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有关决定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在一年之内未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含审计意见、审计决定)中将其分为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三种类型,严格根据审计定性处理依据提出整改要求。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应当实事求是,综合考虑问题性质、历史成因、现实情况、影响因素等,确保整改要求可操作、能落实。对分阶段整改类问题和持续整改类问题,要在范围和数量上从严把握,以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 立行立改类问题,整改时限一般为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分阶段整改类问题,整改时限为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1年内。持续整改类问题,整改时限原则上为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2年内

十三 整改结果认定分为三类:已整改、正在整改、未整改。

(一)已整改:指整改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审计结论性文书要求,问题得到全面纠正,达到预期成效;

(二)正在整改:指已采取整改措施,问题得到部分整改,需继续推进整改落实;

(三)未整改:指未对问题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未取得实质性成效。

第十 整改过程中,有关法律法规或制度政策发生变动、相关部门单位职能调整原因,造成审计查出问题无法整改的,被审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由审计机关组织相关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研究结果应当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

审计整改责任

十五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通过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党组会议等,及时研究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审计整改提出要求。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深化拓展监督内容,开展跟踪监督。

各级政府要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听取专项汇报等,每年专题研究审计整改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党组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确定的审计整改事项,以及党委、政府领导作出批示的审计整改事项列为督查督办事项,由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定期督办通报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政府领导成员负责分管部门、行业及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审计整改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十 重大审计事项结果的整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由政府主管领导或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明确相关职能单位的整改责任和要求。

第十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要将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落实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目标要求,按项逐条落实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整改结果真实、完整、合规。组织开展审计整改情况回头看,巩固整改成效。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主管领域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推动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对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既要纠正审计查出的具体问题,更要举一反三,从整改的视角审视问题、以整改的思路解决问题,通过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标本兼治。

二十一 审计机关承担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责任,对需整改的问题,分类提出整改要求。组织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必要时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以后年度审计项目一并实施,重点核实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是否整改到位作出评价。建立健全推动整改落实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督促整改效率。

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落实审计意 见和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协助落实和执行、处理处罚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应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书,强化预算管理和约束,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时采取暂停拨付、扣减和收回等措施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书等,对需要清理、调整、补办手续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违规招投标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税务部门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书等,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税收征管,依法足额征收税款。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移送处理书,对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纪委监委、组织人事和有关执纪、司法部门应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移送处理书,对涉及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及时查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地要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对相关部门、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要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意见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要纳入市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审计整改责任问责

审计整改责任人包括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主管领导应履行职责,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

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督促、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责任。

对符合整改约谈情形的由审计机关提出约谈意见建议,对有关审计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整改工作满意度测评结果较差的;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公告审计整改结果的。对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单位和人员,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部门要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处理结果视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整改不到位,且无正当理由,或经审计机关约谈后无效的,应当视具体情节进 行责任追究。

(一)对应整改事项,未完全按审计整改要求达到整改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整改的实际金额、数量、制度建设等未达到要求的;

(二)采取的整改措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的;

(三)对审计查证的重大问题,审计机关提出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而未追究的;

(四)整改结果应向社会公告而未公告的。

对未整改到位事项,被审计单位已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 (事项)整改方案,且经认可的除外。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整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审计查出问题实际整改未到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为应付检查、考核,采取措施达到整改要求,事后问题回到原来状态的;

(三)对必须严格纠正的制度规定和行为规范,被审计单位 因客观原因未整改并承诺整改期限,但未按承诺期限采取有效改 进措施并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

(四)采取违法违规措施进行整改的。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拒绝或拖延整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不采取审计整改措施、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的;

(二)在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或经整改督促后,敷衍应付整改,或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超出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拖延执行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事项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的。

关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落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予配合,致使审计整改未落实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未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审计处理处罚意见不力,导致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监管领域审计查出的共性问题,未按审计意见或建议及时组织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问题屡禁不止、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被审计单位提请的需由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未研究导致整改事项无法落实的;

(五)有意隐瞒职责范围内整改事项真相的,或授意、指使和放任被审计单位隐瞒整改真相的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纠正,但在下一审计期间,该类问题继续存在或者再次发生的,属于屡查屡犯,按整改不到位进行责任追究。由于体制机制引起的整改不到位,应向审计机关写明原因。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审计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督促协助不力,导致问题进一步扩大,造成恶劣影响

(二)存在应当问责情形,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问责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审计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问责调查的;

(四)经审计机关或相关部门多次督办未见成效的;

法律法规或党纪规定的其他从重问责情节。

三十二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问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主动说明情况,按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二)经督促、约谈后,态度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后果

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于问责的情节。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动、被审计单位执行整改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审计结果文书提出的整改要求无法继续执行的,由被审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计机关确认后可不再追究责任。

审计机关对应当追究审计整改责任事项,按规定程序书面提请纪委监委组织人事或相关主管机关、单位追究处理。

审计机关在提请责任追究前,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记录;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纪委监委组织人事或相关主管机关、单位对审计机关提请追究责任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情节轻重和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纪委监委组织人事或相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将责任追究处理结果书面送达被追究责任者本人及本人所在单位,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属于审计整改责任追究事项,在报送党委和政府的同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五章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中共榆林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榆林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榆林市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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