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张飞 |
信件主题 | 审计咨询 |
信件内容 |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该咋样救济自己。 |
回复部门 | 榆林市审计局 |
回复时间 | |
回复信息 |
尊敬的网友,感谢您对榆林市审计机关的关注!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对上一级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诉。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希望我的回复能解决您的问题。 若关于此事项仍有疑问,请拨打0912-3591209咨询。 |
状态 | 已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