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权力类型 | 法定期限 | 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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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60日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审计局 | 咨询电话 | 0912-3591209 |
责任单位 | 市审计局及所属单位各科室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3591209 |
办事对象 | 行政复议申请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榆林高新区沙河路85号,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应当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5)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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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行政复议申请书 | ||
收费情况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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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审查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决定阶段责任: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复议的应当告知理由),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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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
备注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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